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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谈话函询案件

什么叫谈话函询案件

“谈话函询”,也即针对线索反映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发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此举对于提供线索者而言,固然是一种及时回馈、闻报即动;对于被反映的干部而言,也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其好处显而易见。

践行四种形态谈话函询的四问是什么意思?

回答:

“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犯错的不同情形对症下,坚持做到无病常防、初病早治、有病快治、重病严治,既不纵容小节,也不放过大错,既不养痈为患,也不一棍子打死,立起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道防线,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

扩展知识: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关键是运用好第一种形态。谈话函询是第一种形态最基本、最有效的实现形式,也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重要手段方法。近年来,湖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要求,切实加大谈话函询力度,努力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促进了“四种形态”有效落实。

践行“防微杜渐,防患未然”的理念,做到应谈必谈。谈话函询必须坚持防微杜渐、防患未然,做到及时、常态、无遗漏。及时就是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第一时间发现到、指出来;常态就是对党员干部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要经常开展;无遗漏就是对党员干部该谈的坚决谈,该询的必须询,绝不放过。湖北制定出台对党员干部谈话函询暂行办法,推进谈话函询工作常态化,努力实现应谈必谈。在基本原则上,将一般性或者较为笼统的问题线索,以及没有进入纪律审查程序的轻微问题,全部纳入谈话函询范围,能谈尽谈,该询就询,不怕把问题谈没了,把线索询丢了。在标准把握上,坚持“四个可以谈”,即:反映的违纪问题具有一般性、比较轻微,或者经研判可能是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断的;已退出现职、反映的问题时间久远的;经初核未发现重大违纪问题,但不宜直接了结的;反映个人勤政方面问题的,可以通过谈话函询进行处置的,以上四类纳入谈话函询处置之列。在处置秩序上,做到“四个优先谈”,即:初次反映且问题轻微的;反映新提任的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的;拟提拔使用或发展潜力较大的干部,且反映问题比较笼统的;所处岗位或从事的工作本身矛盾突出,反映的是改革过程中容易遇到的一般性问题的,优先开展谈话函询。今年1至5月,全省谈话函询同比增长544.8%,省纪委谈话函询数量是立案数的4倍。

践行“抓早抓小,一丝不苟”的理念,做到严谈严询。谈话函询是抓早抓小的重要手段,与执纪审查相比,形式更为温和,方式更为灵活,但标准不能降低,要求不能松,效果不能打折。必须坚持把“严”的要求贯彻谈话函询始终,切实防止简单化、随意化而导致谈话函询没能产生应有的提醒、教育和震慑效果。湖北对谈话函询工作坚持严肃对待、严密组织、严格标准,保证了谈话函询质量。一是严格环节把关。严把谈话函询的建议呈批、组织实施和监督审查“三道关卡”,认真研判各类问题线索,提出线索处置的初步意见,包括需要采取谈话函询方式的人员;经线索排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各纪检监察室和分管常委、副书记具体实施。二是严格组织审查。要求被谈话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负责人对对象所作说明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签字背书,以增强谈话函询的严肃性。三是严格抽查核实。谈话函询结束后,各纪检监察室认真进行审核,对其中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的,按30%左右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经抽查核实未讲清问题的,实行“二次谈话”、“二次函询”;对如实主动说清和交代问题的,进行宽大处理;对敷衍塞责、避重就轻、有意隐瞒的,严肃进行追究。今年5月,湖北省纪委下发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在谈话函询中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典型案例及其教训的通报,强化了谈话函询的震慑效应。四是严格处置管理。坚持做好谈话函询的后半篇文章,加强对谈话函询结果的处置管理,决不“一谈了之”“一函了之”。谈话函询结束后,把具体情况通报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列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并与干部使用、考核相结合,切实发挥出谈话函询的辐射效果。将领导干部被谈话函询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必须作出说明的内容,并作为一个规定动作、一项工作制度固定下来。

践行“严治严管,才是厚爱”的理念,做到治病救人。“四种形态”既彰显铁腕反腐、惩前毖后的坚决态度,又包含严管厚爱、治病救人的良苦用心。我们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将谈话函询作为严管严治的有力手段和重要保证,以帮助同志为出发点和目的,督促谈话函询对象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改变过去的板着面孔谈话的方法,不戴“有色眼镜”看人,变谈话为谈心,把话说到心上、把事亮在明处。通过采取“一对一、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的谈心提醒,最大程度消除一些干部的抵触情绪,使党员干部更愿意敞开心扉、开诚布公,说明情况、解决问题,真正取得提醒、震慑、警示的三重效果。对问题反映不实的,在及时还原事实、澄清是非、“还干部一个清白”的同时,还引导党员干部正确对待监督,养成在监督下工作和生活的习惯。今年以来,全省通过谈话函询共给338名党员干部澄清了是非,保护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践行“力度统一,统筹兼顾”的理念,做到标本兼治。“四种形态”是个有机整体,前一和后三同等重要,不能顾此失彼、畸轻畸重。不放松后三种形态尤其是第四种形态,不仅及时处理违纪的党员干部,而且坚决查处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让违纪违法者对纪律心生敬畏,才能使谈话函询更具有说服力和震慑力。我们在进行谈话函询以及抽查核实时,对有一般性错误但系主动交代或情节轻微的,酌情进行组织处理、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发现有违纪甚至违法等更严重的问题,及时转换为初核、立案等其他处置方式,涉嫌违纪的按照程序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在给予纪律处分后立即移送司法机关。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全省共立案22853件,共处分违纪党员干部24939人,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16547人,党纪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4517人,分别占被处分人数的66.35%、18.11%;查处严重违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971人,占立案总人数的3.89%。“四种形态”并重并用,不仅实现了线索“零积压”,也使更多党员干部受到了教育和感召,取得了减少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塑良好政治生态的阶段性目标。)

纪委谈话函询"五问"指的是什么

拟立案类,主要是指经过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调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类的线索;

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拟进行核查的线索;

谈话函询类,主要是指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体现“抓早抓小”精神;

暂存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的线索。

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

党内谈话与函询的区别

一、处置环节不同

“谈话函询”在问题线索处置环节根据情况可提出处置,“谈话提醒”在“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的结束环节根据情况可提出处置。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此处明确了“谈话函询”是纪检机关对问题线索进行综合分析后,进行线索处置时四类方式中的一种。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其中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此处“谈话提醒”为在“谈话函询”工作结束后根据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情形作出的处理。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此处指出“谈话提醒”是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综合分析初核情况后提出处置建议。

二、规范要求不同

“谈话函询”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单设一章进行规定,通过一章内容对“谈话函询”进行严格规范的要求,体现出其在执纪工作中的重要性。而“谈话提醒”只是作为一种处理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出现,没有细致具体的要求。

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规定“谈话函询”的报批程序,以及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都有明确要求。严密的程序避免了谈话函询的随意性。这说明谈话函询是严肃的党内监督工作,是组织行为,既不可乱用,也不可滥用。

“谈话提醒”是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谈话提醒对象进行的一种教育和监督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三、实质内涵不同

“谈话函询”——指通过谈话、发函的形式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一种方式。适用谈话函询的线索,主要是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谈话函询,包含了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区别在于谈话是面对面的,函询则是书面的。谈话和函询可分别使用,也可叠加使用。谈话和函询也不是仅使用一次就完,如果谈话函询对象对反映问题的某些方面未作出明确说明或者说明不到位,可以责令其作出补充说明。

“谈话提醒”——指在党内监督中发现党员、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接到对党员、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将问题制止、解决在萌芽状态,让党员、干部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从两者含义来看,“谈话函询”更注重其操作性,目的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谈话提醒”在推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更注重预防性,旨在“敲响警钟、防微杜渐”。

谈话函询,初步核实,予以了结,暂存待查是什么意思

纪委收到了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会怎么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作为纪检机关处理问题线索的方式之一,“谈话函询”是什么?在实践中该如何操作呢?在了解这个概念之前,不妨先来看看“谈话”和“函询”各是什么。通俗地说,“谈话”就是纪检机关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跟被反映人谈话,让被反映人讲清自己的问题。“函询”就是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纪检机关给被反映人发函,请被反映人对被反映的问题给出书面解释。

分别对“谈话”和“函询”有了认识之后,两个词合起来的“谈话函询”也就不难理解了。“谈话函询”是指纪检机关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或函询方式进行处置,目的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监督执纪问责,理应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要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时间就是速度,时间就是力量。《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除了对执纪审查的时限有着严格限制,也明确规定了谈话函询工作的时限要求,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最后这一点挺重要,请注意: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纪委收到反映问题线索如何处理?"谈话函询"是什么?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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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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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

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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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函询”是指纪检机关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或函询方式进行处置;

*

目的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

监督执纪问责,理应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要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

*

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纪委收到反映问题线索如何处理?"谈话函询"是什么

处理:

*

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

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

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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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函询”是指纪检机关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或函询方式进行处置;

*

目的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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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问责,理应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要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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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怎样理解领导干部该如何对待谈话函询 心得

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要正确对待谈话函询。有问题的,要认识到这是组织给的机会,要珍惜把握这种机会,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承认错误,诚心改过悔错。对没问题的,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放下包袱,轻装前进。

“在谈话函询中,对组织的态度,考验着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犯了错误后,是不是相信组织,有没有主动承认错误,就是在关键时刻对党性的检验。一时糊涂犯下错误,能够幡然醒悟,及时主动交代问题,同党交心,真心向党忏悔,说明还有党的观念,还能回到正确轨道上来。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多少日内办结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十五日内办结

作为纪检机关处理问题线索的方式之一,“谈话函询”是什么?在实践中该如何操作呢?在了解这个概念之前,不妨先来看看“谈话”和“函询”各是什么。通俗地说,“谈话”就是纪检机关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跟被反映人谈话,让被反映人讲清自己的问题。“函询”就是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纪检机关给被反映人发函,请被反映人对被反映的问题给出书面解释。

分别对“谈话”和“函询”有了认识之后,两个词合起来的“谈话函询”也就不难理解了。“谈话函询”是指纪检机关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或函询方式进行处置,目的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监督执纪问责,理应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要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谈话函询什么人做主谈人合适

两个人相处时间久了,你会惊讶地发现,你的眼睛有点像TA的眼睛,TA的微笑也有点像你的微笑,你在不知不觉中让TA改掉了TA的小坏习惯,你们走路的步伐变得相似,你们说话的语气也愈来愈像,你们爱喝同一杯饮料,你们总能猜到对方下一句话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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