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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磋商文件,做标书用准备磋商文件

什么是磋商文件,做标书用准备磋商文件吗

竞争性磋商采购,是采购的一种方式。

磋商文件由采购人编制,类似于招标文件。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负责组建磋商小组,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必须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这样才能做出响应,以便中选。

财政部于 2014年12月31日发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可以参考。

2015.09.11

什么是磋商文件,做标书用准备磋商文件吗?

磋商主要是对价格的商定,需要多轮报价,要和公司决策人提前制定你们能接受的最低价格并保持磋商时与公司决策人保持通讯畅通,能随时调整报价,防止突发状况建议带上单位公章。做标书要准备磋商文件。

磋商文件:

多熟悉磋商文件,在磋商委员会询问项目具体细节时,不会手足无措,能够对答如流,增加印象分。您公司对与项目高于业主要求的方向,一定要在磋商过程中表述出来。

通过初审后,工作人员会叫你进去评标室进行第二次报价的,第二次报价不能高于第一次报价,也有可能你报价完毕后,专家会让你再诚意一点,再低价一点,这时你有权利出去给你领导打电话,不过一般情况,投标供应商都是已经坚持自己的第二次报价了,不再让步。

磋商文件是投标文件的意思吗

所做标书前准备的材料

ppp模式中竞争性磋商具体是什么意思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

竞争性谈判

均属于法定的采购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现较早(2003年1月1日)。

竞争性磋商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出现较晚(2014年11月29日)。

二、定义的异同

竞争性谈判

均有明文规定

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适用范围的异同

适用范围,是指哪些具体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谈判

1、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

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5、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6、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7、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报批程序的异同

竞争性谈判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方式的;

2、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再

3、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竞争性磋商

五、供应商(社会资本方)来源方式与数量的异同

竞争性谈判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发布公告;

2、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3、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

4、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

5、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6、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竞争性磋商

六、谈判(磋商)文件包含内容的异同

竞争性谈判

1、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2、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3、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4、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谈判(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等。

谈判文件还包括采购程序、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评定成交的标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等。

竞争性磋商

磋商文件还包括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等。

七、谈判(磋商)程序时限的异同

竞争性谈判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3、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4、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1、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竞争性磋商

1、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3、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八、保证金的异同

竞争性谈判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

2、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3、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4、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磋商)情况退出谈判(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谈判(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证金还可以采用、网上银行支付。

竞争性磋商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九、谈判(磋商)小组组成的异同

竞争性谈判

1、竞争性谈判(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

2、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4、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5、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6、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2、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竞争性磋商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十、最后报价供应商数量的异同

竞争性谈判

1、谈判(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磋商)结束后,谈判(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2、谈判(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磋商)结束后,谈判(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2家。

竞争性磋商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十一、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异同

竞争性谈判

原则上均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1、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

2、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可以为2家。

竞争性磋商

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3、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4、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5、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6、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7、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8、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9、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2家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10、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11、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十二、确定成交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异同

竞争性谈判

1、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选择;

2、可以书面授权谈判(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1、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

1、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十三、重新评审的异同

竞争性谈判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磋商)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竞争性磋商

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四、终止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活动的异同

竞争性谈判

1、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者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而不需要终止采购活动。

竞争性磋商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而不需要终止采购活动。

十五、法律责任的异同

竞争性谈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中均有相应规定。

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章)中有明确规定。

竞争性磋商

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无明确规定。

十六、结语

从以上的对比分析可知,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中,“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最大区别,在成交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确定方式以及候选成交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推荐方法及评审标准中,“竞争性谈判”主要看“价格”,“竞争性磋商”主要看“综合”;除此之外,两者之间的适用范围、法定时限、重新评审标准等,也是重大的区别;其他的程序性内容,基本上大体相同。

竞争性磋商是不是非招标采购方式

关于立法层次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之一,《政府采购法》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基本程序以及确定成交的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范围中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也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采购程序作了明确,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情形作了规定。从这点来看,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不仅在法律层面有依据,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面也有依据。

竞争性磋商:最早出现在财政部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政部财金[2014]113号文件,以下113号文)中,明确PPP项目采购可以选择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为推广PPP模式,规范PPP项目采购行为,财政部又相继印发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部财库[2014]214号文件,以下简称“214号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文件,以下简称“215号文”),对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范围、采购程序等作了规定。

小结:从这点来说,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种政府采购法定的采购方式,其适用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出台的几个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也不及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关于定义

竞争性谈判:74号令规定,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规定,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小结:从这点来看,两种采购方式的区别在于,竞争性谈判是在谈判的基础上确定成交,而竞争性磋商是在磋商的基础上确定成交。

关于适用范围

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四种情形: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74号令第三条对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几种情形作了明确: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第三条规定了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几种情形: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小结:从这点来看,竞争性谈判方式和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条件在很多方面是有一致性的。

关于采购方式的报批

相同点:74号令以及214号文都明确规定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拟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和竞争性磋商方式时,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不同点:74号令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非招标方式在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时需要提供的材料作了一般性规定,并对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时应提供的申请材料作了特别规定。而214号文除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方式拟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应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外,并未就在申请批准时应向财政部门提供的材料方面作出规定。

关于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74号令对竞争性谈判和214号文对竞争性磋商邀请供应商的方式的规定是相同的,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邀请供应商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发布公告进行邀请;二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进行邀请;三是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进行邀请。

在具体操作上规定,一是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二是规定财政部门可以建立供应商库,但不得对供应商入库收取费用,也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或行业封锁;三是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供应商的,采购人推荐的比例不得高于供应商总数的50%。

关于采购公告

竞争性谈判:74号令只规定了竞争性谈判可以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供应商,但未对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的媒体和公告的内容作出规定。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规定,竞争性磋商采购采用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的,应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并对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和公告的内容作了规定。

关于采购文件

相同点:74号令和214号文对采购文件(指竞争性谈判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分别简称“谈判文件”、“磋商文件”)的一般规定是相同的,即谈判文件、磋商文件都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同时,还规定采购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并对采购文件应当包含的内容作了规定。

不同点:74号令除对谈判文件的一般内容作了规定外,还规定谈判文件还应当明确根据谈判文件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而214号文没有对磋商文件的内容作特殊规定。

关于采购文件发售

竞争性谈判:74号令对谈判文件的售价以及谈判文件的发售期限没有作出规定。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对磋商文件的售价和发售时间作了规定,即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为依据确定售价,并规定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关于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限

竞争性谈判:74号令规定,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规定,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关于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竞争性谈判:74号令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规定,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小结:74号令对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与214号文对磋商文件澄清和修改的规定相同,只是在时限上的规定有所不同。

关于对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74号令和214号文都对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作出了明确要求,即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保证金

相同点:74号令和214号文中对供应商交纳保证的规定是相同的,即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以非现金方式交纳,且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不同点:214号文规定,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而74号令对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响应文件的提交及其补充、修改和撤回

74号令和214号文对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及其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和撤回的规定是相同的,即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审小组应当拒收。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关于评审小组

相同点:74号令和214号文对评审小组(在竞争性谈判方式时为谈判小组,在竞争性磋商方式时为磋商小组)的组成的规定是相同的,即评审小组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对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不同点:在评审小组人数构成上,74号令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评审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而214号文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招标文件里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需要一项项的回答吗?还有招标文件条目号指的是哪里的条款

首先肯定是需要对照招标文件商务条款每一项来填写,一般商务条款都会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里面罗列出来,如:投标有效期、交货期、质保期、质保金、投标保证金等之类的就是商务条款,条款前面的编号就是招标文件条目号。技术偏离表也是如此,按照技术规格表里面逐项如实填写,一般能够投标肯定都是无偏离,或者正偏离,和招标文件要求相一致就填无偏离,比招标文件要求要好就填正偏离,有偏离的需要在备注栏里注明和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地方,负偏离就等于不用投了。 招标文件商务条款一栏就把招标文件商务要求搬过来填上,投标文件商务条款一栏就填,投标文件响应的对应条款内容,一般可以照搬招标文件的

招标文件条目号

招标文件条目号是指你要填写的后面的内容对应的前面的招标文件的内容属于那个编号之下。你们是做投标文件对吧,例如招标文件2.3.4这条要求XXXX,你们对应这条回答YYYYY内容,那么招标文件条目号就是2.3.4 明白了吧

请问交易磋商的形式跟内容。

磋商英文解释: [consult;advise with]中文解释: 仔细商量、研究;互相商议;交换意见。交易磋商即合同磋商指出口企业为出售某项货物与国外客户就各项交易条件进行洽商,以期达成协议的过程。

交易磋商是以成立合同为目的,一旦双方对各项交易条件协商一致,买卖合同即告成立。交易磋商的过程也就是合同成立的过程;磋商是合同的根据,合同是磋商的结果。交易磋商的内容和形式交易磋商的内容通常包括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价格、支付、保险、检验检疫、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交易条件。其中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价格和支付六项常常被视为主要交易条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或缺的条款,也是进出口交易磋商的必谈内容。而保险、检验检疫、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交易条件,涉及的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或争议的解决办法,并非合同成立不可或缺的内容,往往被视为一般交易条件。一般交易条件事先就印在合同格式的正面下部或背面,双方若无异议,就不必逐条磋商。

交易磋商的形式有两种:口头磋商和书面磋商。口头磋商是指买卖双方在广交会、华交会等国际交易会上或客户来访或出国小组拜访客户等面对面直接磋商,以及交易双方通过电话交谈磋商。书面磋商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E-mail)和网上洽谈等通信工具进行磋商。

交易磋商的环节交易磋商有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交易磋商案例[案例1]我某对外工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发盘。我方据计算标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消他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不同意撤盘。于是,双方为能否撤消发盘发生争执。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供应商我方接受该商5月5日的发盘。但意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消,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对此,双方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试问,如你为仲裁员,将如何裁决?说明理由。 分析:如果我是仲裁员,将裁决如下:合同已成立,理由是:(1)意大利于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因此本案应受《公约》制约;(2)意商发盘是不可撤销的:①我方询盘中已明确告知对方我方邀请发盘的意图;②意方知悉我方的意图后向我方发盘,我方有理由相信该项发盘是不可撤消的,并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参与了投标;③该项发盘未规定有效期,应视为合理时间有效,本例合同时间应为开标后若干天,(3)意商5月20日来电撤消发盘,我方立即拒绝,撤消不能成立。《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消并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该项发盘不能撤销;(4)我方中标后立即通知意方接受,接受生效,双方合同成立。 [案例2]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对《公约》的适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按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送到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11日收到意商的接受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认,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案例3]我方发盘至5月5日止,但由于市场情况不稳定,对方延至5月6日才发电传表示接受,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应根据当时情况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1)这是一种迟发的接受,迟发接受原则上无效。但如我方愿达成这笔交易,也可及时回电确认,承认他的逾期接受有效,合同于接受到达之日生效;(2)如我不愿达成此笔交易,则可通知对方接受逾期,不能确认;也可不予答复。 [案例4] 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悉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1)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的适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2)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上午我方发盘后,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则合同没有成立。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自可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如果当时我方急于求售,或由于其他原因,例外行事也是可以的。 [案例5]我方10日电传出售货物限于15日复到有效,13日收到受盘人答复“价格太高”,15日又收到受盘人来电“你10日发盘我接受”,此时市价上浮,我复电拒绝。问我方这样做是否可以,理由何在?分析:可以,因对方13日来电是对我方发盘的拒绝,而发盘一经拒绝即告有效。 [案例6] 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向英商发盘供应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有效。6月2日收到英商电传表示接受,但提出必须降价5%。我正研究如何答复时,由于该商的国际市场发生对英商有利的变化,该商又于6月5日来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6月1日的发盘。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发盘一经受盘人还盘人而告失效。而英商2日的电传是一项还盘。因此,我6月1日发盘已经失效。据此,如由于市场变化,我方不愿达成交易,则可予以拒绝。如愿意按原价达成交易,则可立即回电予以确认。[案例7]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试简述理由。分析:处理本案应从下述几点着眼,考虑具体措施:(1)中、美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在该笔业务的来往电传中均未排除《公约》的适用。据此,双方当事人理应受《公约》中有关条款的约束;(2)按《公约》第19条(2)款的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而对发盘内容做非实质性改变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限内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发盘人在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3)根据《公约》第19条(3)款的规定,包装的改变不属于实质性改变;(4)合同应按“装入新袋”的条件成立;(5)综上所述,美商复电已构成接受,合同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约,我方自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向美商提赔。 [案例8]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询购某商品,不久接到外商3月20日的发盘,有效期至3月26日。我方于3月22日电复:“如能把单价降低5美元,可以接受。”对方没有反应。后因用货部门要货心切,又鉴于该商品行市看涨,我方随即于3月25日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3月20日发盘所提出的各项条件。试分析,此项交易是否达成?理由何在?分析:交易未达成。因为我方3月22日电是还盘,按法律规定一项发盘一经还盘即告终止;原发盘人对还盘又来作答复。而3月25日电是对已失效的发盘表示接受,据此不能达成交易。

商务技术标书里的技术偏离表要如何填写

商务技术标书里的技术偏离表填写如下:

1、技术规格偏离表的本意是列出和招标文件的要求不符合的条款,但建议利用此表对全部技术指标进行说明。

2、如果与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要求有偏离的就填写,如果技术规格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同可以不填写。

商务条款偏离表的填写如下:

1、第一部分的内容一般是标准的商务文件格式,所以重点是审查列在“投标资料表”和“合同条款资料表”中的变化,其中“投标资料表”中重要的项目有:报价方式和相关费用的要求;业绩要求;货物验收后需要备件的年限;评标考虑因素的全部内容(交货时间、付款要求、备件价格、售后服务等)。

2、“合同条款资料表”中关注的条款有履约保证金要求、目的地、伴随服务、备件、保证期、维修响应时间和付款条件(有些因素会在技术要求中说明)。和上述条款有差异的地方应在商务偏离表中指出,如交货期和付款时间等。

3、投标人的优势在这里也要强调,如维修点和保税库等。根据招标文件的不同要求,商务条款的偏离可能会直接造成废标,也可能导致评标价格的调整,所以最好是没有偏差,应尽量满足招标文件的所有要求。

严谨完整的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应包括

(1)技术规格应答,即对照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要求逐项说明响应性,包括有关服务要求的响应性(如愿意放在商务部分也可,但不能遗漏);

(2)供货范围,指货物的组成部件和价格构成(单独用附件形式说明也可,或者根据需要不指出价格);

(3)货物描述,即用投标人自己的方式、习惯和格式对产品进行详细介绍,突出特点和优势;

(4)产品印刷样本资料。

什么是磋商文件,做标书用准备磋商文件:等您坐沙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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